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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园地特刊】最新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政策汇编
作者:教务处
发布时间:2015-01-23 00:00:00 点击次数:12289

聚焦考试招生制度改革配套文件之一

 

教育部发布《关于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实施意见》

统考变选考 成绩进高考

考试科目全覆盖 考生可两次选考 成绩以等级呈现

图说 学业水平考试

在公众的期盼中,作为高校招生录取依据之一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终于有了“国家标准”。教育部今天发布《关于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实施意见》,为一直处在实践探索阶段的学业水平考试改革画出了一条标准笔直的“跑道”,这是贯彻落实今年9月出台的《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四个配套文件之一。

该文件的出台并非“平地起高楼”。学业水平考试自2005年伴随着高中课程改革在全国推开,目前已在30个省份施行,其中20个省份实施超过5年,但在考试组织方式、内容、成绩使用方式等方面还有待改进。“国家标准”在梳理地方经验和问题的基础上,将逐步提高考试的权威性、科学性和公信力。

学生可自选计入高招录取的科目

 “国家出标准,省级抓实施”是本次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改革的主线。考试科目的确定实现了“全科覆盖”,具体组织则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来落实。

为了保证学生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学习要求,《意见》规定,《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所设定的科目均列入学业水平考试范围。语文、数学、外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等科目考试,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艺术(或音乐、美术)、体育、通用技术、信息技术考试,可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统一要求,确定具体组织方式。

教育部基础教育二司司长郑富芝说:“赋予学生考试的选择权,是此次考试制度建设的重要突破。”此次改革的亮点之一,就是计入高校招生录取成绩的考试科目成学生“自选动作”。《意见》提出,在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省(区、市),计入高校招生录取总成绩的学业水平考试3个科目,由学生根据报考高校要求和自身特长,在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等科目中自主选择。学生可以文理兼修、文理兼选。

在考试内容方面,《意见》要求,各省(区、市)根据国家发布的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的规定及要求确定考试内容。要对相关科目的实验操作、外语听力和口语的考试提出要求。命题应紧密联系社会实际与学生生活经验,在全面考核学生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基础上,注重加强对能力的考查。

在考试对象方面,《意见》规定,普通高中在校学生均须参加学业水平考试。高中阶段其他学校在校生和社会人员也可报名参加。

选考科目选择失误还能改

3个科目的成绩计入高校招生录取总成绩,这3个科目怎么选?选择失误了怎么办?这是学生和家长最关心的两个问题。

据了解,3个科目的学习和选考,按照“先必修后选修,先选学后选考”的原则进行。《意见》规定,学生可在完成必修内容的学习、对自己的兴趣和优势有一定了解后确定选考科目,避免学生进入高一就选择困难太大。同时,教育部要求高校提前公布对学业水平考试的科目要求,做到“科目要求早知道”,以方便学生选择。

不仅如此,此次改革还为考生提供了两次选考机会。《意见》规定,各省(区、市)要积极创造条件,为有需要的学生参加同一科目两次考试以及更换已选考的科目提供机会。这样做的目的是减轻学生的焦虑和心理负担,满足学生更换选考科目的要求。由于涉及到各地考务承受能力等问题,一科两考和调换选考科目,文件只提了方向性要求,现阶段不作统一刚性规定,便于各地分步实施。

在考试时间安排方面,《意见》规定,学校要均衡安排每学年的授课科目,统筹确定每个年级的学生参加考试的科目数量,原则上高一年级2个科目左右,高二年级6个科目左右,高三年级6个科目左右。引导学校合理安排教学进度。各省(区、市)每年组织安排的考试要覆盖所有科目,满足不同学生选考的需要,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学期结束时。

取消百分制 考试成绩以“等级”呈现

为了做到既防止学生严重偏科、又为将来的高校招生录取使用提供区分度,《意见》对考试成绩的呈现与使用进行了通盘设计。

《意见》规定,考试成绩以“等级”或“合格、不合格”呈现。计入高校招生录取总成绩的学业水平考试3个科目成绩以等级呈现,其他科目一般以“合格、不合格”呈现。

以等级呈现成绩的一般分为5个等级,位次由高到低为ABCDE。原则上各省(区、市)各等级人数所占比例依次为:A等级15%B等级30%C等级30%DE等级共25%E等级为不合格。具体比例由各省(区、市)根据基本教学质量要求和命题情况等确定。

计入高校录取的3个科目分5个等级且有比例规定,主要是从高校招生录取使用角度进行考虑,解决区分度的问题。其他科目合格即可。这样既有利于防止学生严重偏科,又有利于控制学生负担。

同时,在成绩使用方面,《意见》也划出“禁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业水平考试结果的研究与分析,做好教学反馈与指导,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根据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给学生排队,不得仅以考试成绩作为评价学校和教师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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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业水平考试政策回顾

201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学业水平考试主要检验学生学习程度,是学生毕业和升学的重要依据。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国家课程标准和考试要求组织实施,确保考试安全有序、成绩真实可信。

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

建立科学的教育质量评价体系,全面实施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招生以统一入学考试为基本方式,结合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

2000年《教育部关于普通高中毕业会考制度改革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普通高中会考改革具有统筹决策权。不再进行普通高中会考的地方要建立和完善普通高中学校毕业考试制度。要以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为宗旨,探索建立对学生多方面能力发展的评价体系。

1990年《国家教委关于在普通高中实行毕业会考制度的意见》:

 普通高中毕业会考是国家承认的省级普通高中文化课毕业水平考试。它是检查、评价普通高中教学质量的一种手段,是与高校招生选拔考试具有不同性质的考试。从1990年开始,用两年左右的时间有计划地在全国逐步实行普通高中毕业会考制度。

1983年《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提高普通高中教育质量的几点意见》:

毕业考试要和升学考试分开进行,有条件的地方可按基本教材命题,试行初、高中毕业会考。

 

聚焦考试招生制度改革配套文件之二

评价入档案 不再唯分数

注重学生行为表现 评价材料必须公示 作为高招参考依据

本报北京1216日讯(记者 刘博智)饱受公众质疑的“唯分数论”高墙之上,承载着关注学生成长的使命,崩开了一个巨大的裂口。教育部今天发布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意见》,转变以考试成绩为唯一标准评价学生的做法,为学生积极主动地发展、为学校掌握学生成长规律、为促进评价方式改革、为切实转变人才培养模式提供了途径和依据。作为高校招生录取重要参考的综合素质评价,为什么评、评什么、怎么评、如何使用,终于有了答案。

抽象素质如何具体可比

到底什么素质才是综合素质评价要“评”的?答案是:思想品德、学业水平、身心健康、艺术素养、社会实践。要将这些抽象的素质变成具体的、可考察的指标,就要用学生行为表现说话,用活动时间说话,用活动效果说话。

《意见》规定,对思想品德评价的重点是学生参与党团活动、有关社团活动、公益劳动、志愿服务等的次数、持续时间,如为孤寡老人、留守儿童、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提供无偿帮助,到福利院、医院、社会救助机构等公共场所、社会组织做无偿服务,为赛会保障、环境保护等活动做志愿者等。

《意见》明确,对学业水平的评价重点是学业水平考试成绩、选修课程内容和学习成绩、研究性学习与创新成果等,特别是具有优势的学科学习情况。对身心健康的评价重点是《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主要结果、体育运动特长项目、参加体育运动的效果、应对困难和挫折的表现等。对艺术素养的评价重点是在音乐、美术、舞蹈、戏剧、戏曲、影视、书法等方面表现出来的兴趣特长,参加艺术活动的成果等。对社会实践的评价重点是学生参加实践活动的次数、持续时间,形成的作品、调查报告等,如与技术课程等有关的实习,生产劳动、勤工俭学、军训,参观学习与社会调查等。

同时,《意见》还要求,高中学校要基于学生发展的年龄特征,结合当地教育教学实际,科学确定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意见》画出评价流程图

意见》还画出了综合素质评价的流程图,从写实记录、整理筛选、公示审核到形成档案、材料使用,对每一项“分解动作”都有细致可循的要求。

评价的起点是客观记录,写实记录要真实、有据可查,而不能是人为的、主观的评价。《意见》要求,教师要指导学生客观记录在成长过程中集中反映综合素质主要内容的具体活动,收集相关事实材料,及时填写活动记录单。一般性的活动不必记录。每学期末,教师指导学生整理、遴选具有代表性的重要活动记录和典型事实材料以及其他有关材料。用于招生使用的材料,学生要签字确认。遴选出来、用于招生使用的活动记录和事实材料必须于每学期末在教室、公示栏、校园网等显著位置公示。班主任及有关教师要对公示后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签字。

素质评价重在育人。《意见》提出,高中教师要充分利用写实记录材料,对学生成长过程进行科学分析,引导学生发现自我,建立自信,指导学生发扬优点,克服不足,明确努力方向。

同时,《意见》对高校对学生综合素质档案的使用做出明确规定。高校在招生时要根据学校办学特色和人才培养要求,制定科学规范的综合素质评价体系和办法,组织教师等专业人员对档案材料进行研究分析,采取集体评议等方式做出客观评价,作为招生录取的参考。

公平公正是关键

综合素质评价不仅要可行,更要可信,这是回应百姓关切的关键所在。要做到评价公平公正,就需要一系列制度和举措保驾护航。

为加强管理,《意见》要求各地以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为基础,以省(区、市)为单位建立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电子化管理平台,为招生录取工作和用人单位提供服务。

在综合素质评价的常态化实施方面,《意见》要求,综合素质评价由学校组织实施。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生成长记录规章制度,明确本校综合素质评价的具体要求。要注重在日常教育教学活动中,指导学生及时收集整理有关材料,避免集中突击。要充分发挥学校党团、学生组织的作用。

在监督制度方面,《意见》要求,各地要建立公示制度,畅通举报渠道。建立检查制度,对档案材料真实性进行抽查。建立申诉与复议制度,对有争议的结果重新进行审核确认。建立诚信责任追究制度,对弄虚作假者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教育部还要求各地尽快提出改革的时间表。《意见》规定,各省(区、市)要提出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基本要求,制定具体办法,于20158月底前报教育部备案。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由各省(区、市)根据学生年龄特点,参照本《意见》制定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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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素质评价政策回顾

201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建立规范的学生综合素质档案,客观记录学生成长过程中的突出表现,注重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主要包括学生思想品德、学业水平、身心健康、兴趣特长、社会实践等内容。

2013年《教育部关于推进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改革的意见》:

基本建立体现素质教育要求、以学生发展为核心、科学多元的中小学教育质量评价制度,切实扭转单纯以学生学业考试成绩和学校升学率评价中小学教育质量的倾向。

2008年《教育部关于普通高中新课程省份深化高校招生考试改革的指导意见》:

建立和完善对普通高中学生的综合评价制度,并逐步纳入高校招生选拔评价体系。

2001年《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

探索科学的评价办法。要加强对学生能力和素质的考查,改革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内容,探索多次机会、双向选择、综合评价的考试、选拔方式。

199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

加快改革招生考试和评价制度,改变“一次考试定终身”的状况。

 

聚焦考试招生制度改革配套文件之三

五部门出台《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意见》

加分大“瘦身” 高招更公平

取消奥赛等鼓励类加分 保留烈士子女等扶持类加分项目

高考加分近年来饱受争议,如何根治诸多加分问题?为进一步促进教育公平、提高人才选拔水平,在对31个省份进行调研、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教育部、国家民委、公安部、国家体育总局、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今天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意见》,对高考加分进行大幅“瘦身”,加强规范管理,严厉打击加分资格造假。

项目和分值做“减法”,鼓励特长做“加法

体育、艺术等特长加分和地方性加分,是当前群众反映最强烈、矛盾最集中的问题。如何破解?《意见》明确,从201511日起,取消体育特长生、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科技类竞赛、省级优秀学生、思想政治品德有突出事迹等全国性鼓励类加分项目,此后获得相关奖项、名次、称号的考生,均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

与此同时,取消地方性体育、艺术、科技、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鼓励类加分项目,进一步大幅减少其他地方性高考加分项目。

为有序衔接,《意见》指出,201511日之前,在高中阶段已取得上述项目有关奖项、名次、称号的考生,是否具有加分资格,由生源所在地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研究决定。但加分分值不能超过5分,体育部门要重新对二级运动员资质进行复核复测。

《意见》规定,考生的相关特长、突出事迹、优秀表现等情况,将记入学生综合素质档案或考生档案,供高校录取时参考。

为鼓励考生全面而有个性地发展,教育部门将继续通过其他方式,为考生设计升学通道。如鼓励考生报考相关高校体育类、艺术类专业,对有突出表现的,有的可以作为自主招生高校优先给予初审通过的条件,对有突出事迹的,高校可以破格录取或单独考试录取。

  保留和完善全国性扶持类加分项目

《意见》指出,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保留“烈士子女”、“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少数民族考生”、“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加分项目。各省(区、市)要不断改进和完善相关政策,但不得擅自扩大全国性加分项目适用范围。

对确有必要保留的地方性加分项目,如何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意见》指出,一是应合理设置加分分值,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并报教育部备案。二是地方性加分项目的适用范围与全国性加分项目不同,原则上只适用于本省(区、市)所属高校在本省(区、市)招生。三是有关地方要探索完善边疆民族特困地区加分政策,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确定并报教育部备案。

在实施过程中,要因地制宜,由各省市制定调整加分政策的实施方案。

  建立加分资格审核责任制,实行倒查追责

为便于考生和社会监督,《意见》要求,各省(区、市)要按照“谁主管、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考生加分资格审核工作责任制,明确各有关部门主体责任、工作流程、审核规则和违规处理办法,确保职责明确、办法清晰。

教育部高校学生司负责人表示,《意见》对加强加分考生资格信息公示提出了严格的工作要求:各省(区、市)要进一步规范和细化信息公示的内容、办法、程序、时间安排等相关要求。公示信息须包括考生姓名、性别、所在中学、加分项目、相关佐证材料,以及审核单位、审核人员名单(包括评委、裁判)等。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基层教育行政部门及中学要严格按照要求翔实、准确、及时公示考生资格。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开展加分考生资格信息公示专项检查。

为畅通违纪举报和申诉受理渠道,《意见》要求,要进一步完善网络、电话、信函等多位一体的举报申诉工作平台,依照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及时受理加分造假举报和考生信访申诉案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调查处理,回应考生和社会关切。

对弄虚作假、骗取相关加分资格的考生,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取消其当年参加高考报名、考试或录取的资格,可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3年的处理,考生的违规事实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

此外,各省(区、市)要完善高考加分资格审核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倒查追责。一经查实,对违规违纪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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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加分政策回顾

 201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大幅减少、严格控制考试加分项目,2015年起取消体育、艺术等特长生加分项目;确有必要保留的加分项目,应合理设置加分分值;探索完善边疆民族特困地区加分政策。

2014年《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意见》:

规范和减少高考加分项目后,学生的相关特长、突出事迹、优秀表现等情况记入学生综合素质档案。

2013年《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按照国家或省级政策申请加分照顾考生资格应该公示,公示的考生资格信息应包括姓名、性别、所在中学(或单位)、享受照顾政策类别、资格条件、所参加的特殊类型招生测试项目等。

2010年《教育部 国家民委公安部 国家体育总局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调整部分高考加分项目和进一步加强管理工作的通知》:

调整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和部分科技类竞赛高考加分,以及体育特长生加分;系统清理地方性加分项目,规范加分工作流程。从2011年秋季进入高中阶段一年级的学生开始适用。

1987年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

高中阶段受地区级以上表彰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政治思想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的考生,获国家二级运动员称号的考生,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等,可适当降分,择优录取。

聚焦考试招生制度改革配套文件之四

教育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高校自主招生试点工作的意见》

“统考”后选拔 举才更科学

高校不得采用联考方式 不得向中学分配推荐名额

本报北京1217日讯(记者 万玉凤)明年自主招生怎么考?新高考方案对自主招生政策提出重大修改,这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今天,终于有了明确回应。教育部正式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高校自主招生试点工作的意见》,对自主招工作进行统筹部署,剑指“掐尖”、“抢生源”等热点问题,要求2015年各项改革措施全面实施,所有试点高校一步到位。

  考核改在高考后,联考方式被叫停

自主招生什么时候考?这是社会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也是此次改革的重点和难点所在。《意见》明确,从2015年起,所有试点高校自主招生考核统一安排在高考结束后、高考成绩公布前进行。

为什么安排在高考后、出分前?教育部高校学生司负责人说,这是通过周密论证的,既可以有效解决影响中学教学秩序的问题,又不推迟现行高考录取进程,更有利于选拔学科特长、创新潜质的学生,维护自主招生的公平公正。

出分后,高校如果根据高考成绩设定门槛,部分有学科特长但高考成绩稍低的学生可能被挡在门槛之外。同时,部分考生家长追求自主招生“优惠分值”目的性增强,高校给予的“优惠分值”利害性加大,防范营私舞弊和权力寻租风险的压力增加。

在考核内容和形式上,《意见》明确,考核由试点高校单独组织,不得采用联考方式或组织专门培训。充分发挥学科专家的作用,探索完善科学、有效、简便、规范的考核方式。如需笔试,考试科目原则上一门,不超过两门。

这意味着,往年部分高校组成的“北约”、“华约”、“卓越”等笔试联盟将全部取消。

   不得分配推荐名额,严格规范录取程序

为了确保考生的机会公平,《意见》明确,报名由考生提出申请,有关中学、社会团体或专家个人等均可实名提供推荐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试点高校不得向中学分配推荐名额。试点高校要组织相关学科专家认真审核,合理确定考生名单,向中西部、农村地区适当倾斜。

在规范录取程序方面,《意见》要求,试点高校要由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确定入选资格考生、专业及优惠分值。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要严格审查考生投档资格。入选考生高考成绩总分录取要求,原则上不应低于考生所在省(区、市)有关高校同批次同科类录取控制分数线。

为体现规则公平和结果公正,《意见》指出,对学科特长或创新潜质特别突出的个别优秀考生,向社会公示后,由试点高校提出破格录取申请,经生源所在地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核准后录取。

此外,《意见》明确,严格控制自主招生规模,现阶段不扩大试点高校范围和招生比例。

   加强信息公示,严查11类违规行为

为提高自主招生工作的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意见》要求,进一步完善教育部、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试点高校和中学四级信息公开制度,完善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实行自主招生信息“十公开”,加强对报名、审核、公示各个环节监督管理。

对社会普遍关心的“违规自主招生”问题,《意见》提出“十一条”自主招生工作禁令,并建立试点高校动态管理机制和准入退出机制,确保自主招生试点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十一条”自主招生工作禁令包括:试点高校不得发布未经教育部备案的自主招生简章或进行虚假招生宣传;不得在高考前以任何形式组织与自主招生挂钩的考核工作;高校自主招生工作人员、专家评委不得参与社会机构组织的各类培训、辅导活动;不得以各种形式偏离试点定位进行恶性生源竞争或向考生违规承诺录取;录取时不得突破自主招生计划录取,不得突破经公示的优惠分值录取,不得更改经公示的入选专业录取,不得在发放新生录取通知书或新生入学报到环节更改考生录取专业。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得擅自扩大试点高校范围或出台与国家招生政策相抵触的招生办法。省级招生考试机构不得为不符合要求的考生或违反规定程序办理录取手续。有关中学等不得出具与事实不符的考生推荐材料、证明材料等或在考生综合素质档案中虚构事实或故意隐瞒事实。

《意见》要求,相关部门、机构和学校建立申诉和举报机制,及时回应处理各种问题,依法依规严厉查处有关单位、个人及相关责任人。

对违规违纪的部门、机构、学校、考生和工作人员,一经查实,要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新闻链接

 自主招生政策回顾

201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申请学生要参加全国统一高考,达到相应要求,接受报考高校的考核。试点高校要合理确定考核内容,不得采用联考方式或组织专门培训。严格控制自主招生规模。2015年起推行自主招生安排在全国统一高考后进行。

2013年《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严禁偏离试点定位进行恶性生源竞争;对试点高校严格执行动态管理和准入退出机制,凡是政策执行不严格、管理不规范、问题突出的,一律停止试点资格,并追究学校及有关人员责任。

2012年《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高校自主招生选拔录取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招收的主要对象是具有学科特长和创新潜质的优秀学生,试点高校的自主选拔录取计划不超过本校年度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5%,纳入本校年度招生计划中。

 2003年《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高等学校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在部分高等学校开展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工作,自主选拔录取招生人数控制在试点学校年度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5%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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